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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 陳霞)同樣是手機故障,處理結果卻大相徑庭。近日,有消費者投訴稱在家電尤其是手機使用中出現故障,經判斷故障原因後,自行購買產品配件另行維修安裝,爾後引發產品損害,商家不再三包導致的消費維權難。對此,省消協和石市工商部門建議消費者在手機、家電等商品三包期內,一旦發生配件損害,要儘量避免自行外購產品配件,以防質量責任難界定,消費者維權難。
  非售後動了手機,再找商家負責難
  日前,消費者張先生反映稱,去年12月購買的手機在5月底時出現突然關機故障。找到售後檢查,說是電池故障需要更換。但是指定專修給出的換電池維修費用近300元。張先生覺得價格太高,最後從太和電子城找了一個小攤位,花了100多元就換了電池。結果,到6月中旬時,手機再度出現突然關機故障。這次張先生找到售後要求進行整體檢修,但是售後回覆稱,因為消費者外購了其他品牌的手機配件,現在故障責任不好界定,不能進行免費保修。張先生則認為手機買了不到一年,還在三包期限,售後此舉屬不負責任行為。
  針對消費者的反映,石市工商部門相關人士回應說,三包中規定了非承擔保修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,不在三包服務範圍內。因為銷售配件和維修服務不是同一個主體,無法對配件銷售方與維修服務提供者明確責任,因此很難繼續三包,消費者不好維權。
  無獨有偶,前不久同樣是一個涉及手機的消費投訴,結果卻大相徑庭。
  市民李女士投訴反映,她在手機超市花1500元購買的手機,回家使用不到3個月發現原配的充電器無法給手機充電。前往該專櫃尋求解決,專櫃工作人員稱“要換不行,要買倒是可以。”理由是充電器是買手機時附送的配件,不屬三包範圍。
  對此,工商部門認為,手機無論主機還是附件,都屬“三包”範圍內。根據《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》:移動電話主機“三包”有效期為1年。附件的“三包”有效期為:電池6個月,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,充電器、移動終端卡、數據接口卡為1年。“三包”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,扣除因修理占用、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。因此,李女士在購買手機3個月內發現充電器存在問題並及時聯繫了商家,符合上述規定的三包期限,且充電器是手機原配的附件,不是額外贈送的,應同樣享受三包服務。
  三包期內勿外購配件自行安裝
  針對消費者在家電尤其是手機使用時遭遇的困惑,河北省消協副主任廉莙提醒廣大消費者,構成較複雜或有特殊要求的消費產品出現故障,應謹慎選擇自行購買配件或維修的行為。廉莙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這種電子產品或者家電產品時,要仔細留意發票或者說明書上有沒有商家關於配件的說明或者“三包”承諾,要向商家明確保修範圍。一旦商品配件出現故障時,要首選產品售後經營戶修理。構成較複雜或有特殊要求的消費產品出現故障,最好選擇產品售後修理經營戶判斷故障、提供配件、進行修理。這樣可以集故障判斷、提供配件、修理服務於一個經營主體,以便明確該修理產品的責任方。  (原標題:保修期內手機壞了別自行維修或換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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